韩 伟
《 人民日报 》( 2013年05月30日 07 版)
中国悠久的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廉政思想内容。积极借鉴历史上优秀的廉政文化,对于今天进行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当然,今天的社会与古代社会有很大差别。因此,借鉴历史上优秀的廉政文化,应充分挖掘其本质内涵及一般规律。
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特别强调为官之德,官德思想和传统的德治文化深刻影响着官员的选任。治国、平天下的最重要前提是修身、齐家。只有个人道德品质达到了为官的要求,才能被纳入国家择官范围。有的时候,对德的要求甚至被提到才的前面。《贞观政要》确立“以公平为规矩,以仁义为准绳”的择官准则,强调仁义道德在选贤任能中的重要作用,在提拔、任用官员时往往比较注重对官员的官德考察。此外,历代官员留下了大量的“官箴书”,其中主要是为政指南等内容,但也蕴含着丰富的忠义、孝友、俭约、谦让等伦理道德内容,对其他官员起到道德劝诫作用。吸收借鉴传统伦理道德教育的智慧,有助于从道德上预防各种腐败风险,使为政者从内心深处廉洁自律、奉公守法。
权力监督不完善,必然会造成权力运行失控、官员道德沦丧以致政风不正。虽然中国古代大致沿袭了大一统的皇权体制,但在皇权之下,官僚机构还是有明确分工的,形成了一定的权力制约机制。比如,历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的设置,对行政权力形成了有效的制约。自秦汉以来,历代监察机构都自成体系,享有相对独立的监察权。魏晋以后,中央监察机构与各级行政机构逐渐分离,成为相对独立的权能部门,专门纠弹官员不法行为。各级监察机构在财政和人事等方面不受其他部门的制约,也不受本级行政长官的约束和限制,直接对皇帝负责。这种监察权力的纵向负责制,一方面可以制约监察者,促使其依法监察、秉公执法;另一方面可以使监察者尽量避免陷入人情纠缠,能够相对公正地依律进行监察,从而加强了监察效能。
重视依法治吏是古代中国廉政建设的基本经验。手中拥有权力的官吏有机会进行钱权交易、以权谋私,一旦整个官僚阶层贪贿成风,就会影响统治的稳定。所以,历代有为的统治者都非常注重惩贪饬吏、整顿朝纲。如汉律就曾规定官吏在行使权力的范围内,如果接受了其他官吏或百姓的饮食,就要被免职。唐代的廉政法制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惩贪制度的代表,唐律中惩贪肃贿的法律规范非常细密,而且操作性强。唐律规定了“六赃”之罪,总共规定了50多项贪贿罪名。在赃罪的主体上,不只涵盖了各级各类官员,还将官员亲属、部曲、奴婢等同财共居的关系人一并纳入,只要这些特殊主体触犯赃罪,都要一体处罚。古代中国的治官之法体现了古代中国人的政治智慧,是我们今天进行廉政建设的宝贵历史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