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擎起公平正义的天空

(腾飞·十年)

本报记者 彭波

《 人民日报 》( 20121015日   08 版)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如何实现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规范司法执法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道重要课题。10年来,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一直在努力践行着法律监督职能,为社会撑起公平正义的天空。

 

  强化诉讼监督  让公平正义扎根社会

 

  2009年,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桩贪污、合同诈骗案引起社会强烈关注。

 

  2006年,犯罪嫌疑人裴某虚构主办单位,以举办博览会为由,分别骗取河北、浙江等地公司的参展费等共计38万多元。公诉机关认为,裴某贪污公款,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应当以贪污罪和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裴某贪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认定,裴某骗取他人财物1.93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裴某有期徒刑1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青秀区检察院收到一审判决书后认为,裴某客观上已着手实施贪污犯罪行为,一审判决未认定裴某犯贪污罪,在法理上自相矛盾,于是补充了证据材料提出抗诉。青秀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得到了南宁市检察院的全力支持,二审法院也全部予以采纳。最后法院判决裴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起案件因其对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意义而入选全国80起优秀诉讼监督案件。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

 

  为了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配套改革措施,对完善监督范围、明确监督手段、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力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拓宽诉讼监督范围。将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违法立案情形纳入了检察监督范围;完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将生效调解和民事执行明确纳入检察监督范围。

 

  增加诉讼监督手段。规定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可以采取调查核实、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方式进行监督。

 

  健全诉讼监督工作机制。建立案件情况通报、信息共享平台、同步抄送备案、列席相关部门会议等制度,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监管场所和刑罚执行监督机制等。

 

  强化自身监督  让检察工作充满阳光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原副庭长赵德明,在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中私自收受涉案被告人亲属的巨额财物,使被告人一审被判无罪。事发后,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赵德明刑事拘留、逮捕。

 

  然而,在法庭上,赵德明不仅全盘推翻了有罪供述,还指控办案检察官刑讯逼供、诱供。公诉检察官将传讯赵德明的全程录音录像资料提供给法庭。录音录像资料再现了赵德明自进入讯问室伊始至讯问结束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的全过程,其供述内容、神态、表情、语气以及讯问办案人员的言行和同步笔录,清楚无误,赵德明的谎言和狡辩不攻自破。法院据此驳回其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依法判处赵德明有罪。

 

  法律监督权是监督其他一切权力的权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监督制约他人正确行使国家权力,那谁来监督制约检察机关呢?面对这一问题,最高检表示,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必须首先接受监督,否则,监督就不会有公信力

 

  因此,最高检将强化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作为深化检察改革的重点之一,先后推出一系列强化自身监督制约的改革措施,制定了50多件主要业务规程,用制度强化对执法办案过程的监督,促进了办案的规范和质量的提高。

 

  逐步推行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的制度、抗诉职权与职务犯罪侦查职权由不同业务部门行使、落实和完善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这些举措大大强化了检察机关对自身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确保了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不仅约束并监督着办案检察官的一举一动,同时也推动了执法规范化和侦查模式的转变,更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外部的监督制约力量也在不断发展壮大中。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扩大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选任人民监督员4.1万名,监督案件3.5万件。

 

  预防职务犯罪  让社会管理得以创新

 

  严肃查办和有效预防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积极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同时结合办案,采取警示教育、预防咨询、预防调查、案件剖析、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形式,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探索出一条检察机关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新途径。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防控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社会关注和肯定。今年2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信息的使用价值实现了倍增。仅今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就受理查询34万余次,涉及单位48万余家,个人49万余人,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152家单位和318名个人作了处置。

 

  工程建设是职务犯罪多发领域。近年来,最高检积极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并下发《关于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抓住规划调整、招标投标、资金使用、质量监管等重点环节,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8056件。

 

  同时,结合办案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开展专项预防,协助有关单位完善管理制度,保障投资安全。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在资源开发、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领域,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0542件。

 

  从2011年开始,最高检提出要切实增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综合效应,全面推行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按照最高检的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在广泛收集职务犯罪信息、积极开展预防调查、深入剖析典型案件的基础上,对辖区内职务犯罪总体形势、规律特点、演变趋势等进行全面分析,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和建议,积极促进预防职务犯罪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收到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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