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社会反腐须突破三大困境

2012-03-05 04版:社会观察 

作者:吴海红 来源:学习时报 字数:3028 

 

    社会参与反腐败是加强权力监督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无论是中央对于社会参与反腐败的重视,还是公众举报腐败,以及通过媒体网络掀起的反腐败浪潮等表现的实际行动,足以说明社会在反腐败中实质性的作用愈益显现。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社会公众对于腐败的认知局限,腐败自身呈现的某种结构化特征和趋势,以及在社会参与反腐败的体制机制上保障不足,都使得社会参与反腐败面临着极大的困境。

 

    困境之一,社会大众对腐败的片面认知影响了其参与反腐败的动力。

 

    首先,腐败的民俗化倾向使腐败在社会中有生存的土壤。瑞典著名的经济学家冈纳纳缪尔达尔在研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南亚若干发展中国家的腐败现象时深刻指出:当一个国家腐败之风盛行,以至腐败成为全社会的行为准则,并在此基础上构成一种稳定的社会心理时,腐败文化就形成了。他把这种现象称为腐败民俗化。虽然中国腐败尚未严重到如此程度,但是腐败民俗化倾向的特征却非常明显,腐败侵蚀着人们的生活,甚至成了一些人的生活方式。这样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增加了社会对于公职人员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需求,并使得社会落后腐朽意识与公职人员的消极腐败意识之间相互激发,最终使腐败行为愈演愈烈。社会流行按潜规则办事,办事要送礼,送礼才办事成为一种惯常的社会交往方式,公众对某些腐败行为见怪不怪,从心理上对一些腐败行为默认和容忍,参与反腐败的动力也就削弱了。

 

    其次,社会公众对腐败侵害自身利益的直观感受不深,抵制腐败的动力不足。腐败直接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国家行为的反腐败是基于维护各方利益的考量,群众参与反腐败,最大的动力也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和出于对官员不廉洁行为的痛恨。某种程度看,公众对贪污腐败的愤慨程度,与其乐于参与反贪程度成正比。从现实情况看,一些参与举报腐败的公众,多与腐败者与自己利益紧密相关。如某省三名副厅长因与厅长之间利益的纠葛而在厅长办公室安装窃听器,被厅长告发而落马。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三个副厅长窃听的目的和厅长举报的动机皆源于个人的利益。调查显示,如果人们见证了腐败行为,36.4%的人表示会去举报,34.6%的人表示会视情况而定,17.7%的人则表示不举报,还有11.4%的人只有在涉及自身利益时才会举报。在各种举报行为中,可以说利益驱动是群众反腐败最直接的动力。但是由于对于腐败行为如何直接或间接地损害群众利益的宣传的不到位,以及权力运行过程的不透明、不公开,公众对腐败如何侵犯自身的利益很难身同感受,故而参与反腐的动力不足。

 

    最后,公众对参与反腐败的信心不够。政府能否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到反腐败中来,以反腐败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是关键。香港市民对于反腐败的高度支持和参与,源于香港政府反腐败的实际成效让他们看到了信心。香港廉政公署在成立后的几年时间就将政府集团式腐败抑制住,而且市民所有举报,廉署都会迅速处理,并皆有回应。老百姓看到了政府有决心也有能力,参与反腐败也就更加积极。近年来,我国(内地)在反腐败的制度和措施上不断完善,反腐败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一些领域腐败问题还较为严重,公众对于政府是否能有效惩治腐败持有一定的疑虑。加之内地举报机制尚不健全,一些被举报人没被查处,举报者反倒身陷囹圄,令一些公众对反腐败望而却步。邓小平当年就已经深刻地指出了这个问题,他说:腐败的事情,一抓就能抓到重要的案件,就是我们往往下不了手。这就会丧失人心,使人们以为我们在包庇腐败。这个关我们必须过,要兑现。是一就是一,是二就是二,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一定要取信于民。

 

    困境之二,腐败的行为特征使得社会参与反腐败力量不足。

 

    当前,腐败的规模和其行为表现形式,都使得社会公众乃至公共机构反腐败面临着强大的阻力。

 

    一是腐败的隐蔽性,公众难以知情。公众参与反腐败的前提是要知情,掌握确切的证据,否则,举报就没有太大的作用。但是现在腐败分子作案的手段高超,作案非常隐蔽,普通群众想要掌握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其实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例如,云铜腐败窝案中查出的云铜股份原董秘陈少飞挪用7.6亿元巨额公款炒股,并造成云铜股份被骗1亿多元的巨大损失。这个案子中,陈少飞进行了非常专业化的操作,让人很难发现其中的问题。即使是云南纪委的人员也非常感叹,在办案过程中也不断补课,学习金融、证券、贸易、财务等相关专业知识。这样的操作,普通的社会公众又如何能看出其中的端倪?又如,网络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周久耕事件,周久耕被检举源于其说话不当,被网络曝光引起网民不满而掀起人肉搜索,进而形成舆论压力迫使当地有关监督部门介入调查。试想,如果没有周久耕的不当言辞,如果他没有惹怒网民,公众在不知道他的腐败行为的情况下,又如何会无缘无故地把矛头对准与他们毫不相干的人?

 

    二是腐败的团体性,公众力量难以与之抗衡。当前腐败案件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群体性腐败窝案增加,腐败分子之间结成利益同盟,形成千丝万缕的复杂关系。社会公众要与集团性的腐败窝案作较量,在力量上有着很大的悬殊。尤其是一个单位或是地方主要领导卷入其中的腐败案件,社会公众更是难以与之相抗衡。上海社保资金案无论是涉案的中高级领导干部人数之多,犯罪情节之严重,还是一些涉案人员的贪污腐败行径年数之长,都非常令人震惊。这样一起违法乱纪、破坏性严重的案件,很难说没有知情者。但实际情况却是,检察机关对举报材料进行认真的查询,却没有发现对相关涉案人的举报。这种有腐败、无举报现象,折射出社会公众在面对一些腐败大案、串案时,深感即使与之较量,最终也是蚍蜉撼大树。因此,这类腐败案件的查处,往往是自上而下,甚至是中央的直接过问。

 

    困境之三,公众参与反腐败的权益难以充分保障,使其面对腐败欲言还休。

 

    社会监督是反腐败的重要渠道。只有全社会树立对腐败积极举报的责任感和义务感,才能真正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从大量的社会监督案例来看,当前中国社会监督日益兴起。而另一方面,社会监督中公民权益的保障却难以同步,社会监督实际上存在很多阻力。正规渠道的社会监督难以实现,社会公众往往寻求其他成本较低的途径,如民间反腐败网站,与腐败行为作斗争。腐败是社会的公敌,检举腐败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责任。但是举报责任和是否举报又是两码事,没有合适的渠道,没有有力的保障,面对腐败可能遭受的打击报复,只能令知情者望而却步。中国青年报调查中心的调查显示,公众给出的阻碍举报的因素排序依次为:担心举报石沉大海,得不到反馈(36.4%);担心举报后遭到打击报复(34.9%);担心没有铁证,举报没有结果(15.5%);不知道有效的举报渠道(7.1%)。这在事实上也得到了印证,改革开放30多年来,评出的10个反腐名人中,有9人都遭受过打击报复。这充分表明,公众诉求的反馈、举报人的保护制度等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事实上,我国对于举报人的保护也有一定的法律和文件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往往却成了摆设。一些举报人的材料几经周折最后又落入被举报人手中的事屡见不鲜,其结果往往是,被举报人安然无恙,甚至带病提拔,而举报人却可能遭受打击报复。即使被举报者最终被查处,而处理举报材料的经手者,却少有被问责。究其原因,可能不是简单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其中渗透着权与法的较量。如果我们不对举报人背后的权力问题、体制问题以及制度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不能妥善处理检察机关和举报人之间的关系,那么举报人面对的,可能还是一个没有安全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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