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

 

 

2016070716:08     来源:陕西省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陕西省纪委坚决落实十八大以来中央“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要求,认真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及时在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建干部监督机构,明确监督责任。为进一步发挥监督作用,规范监督工作,日前,陕西省纪委、省监察厅在广泛吸收全国兄弟省市区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陕西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实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下发,使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更加有规可依,为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奠定了基础。

 

《办法》全文共分五章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监督责任、监督方式和监督要求,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强调了监督的全覆盖。将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纳入监督范围,不留死角和空白。

 

二是明晰了各级监督责任。《办法》对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纪委书记和班子成员,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派驻、巡视机构负责人,纪律审查专案组组长和专项工作组组长的监督职责、任务分别列举,一一做出规定,突出了监督的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把各级带队伍、做表率的教育监督管理责任落到每一位领导干部的肩上。

 

三是突出了干部监督机构的作用。《办法》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开展监督的领导体制、职责内容、工作方式等进行了规范,对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监督机构的设立予以了明确,并按照“三转”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干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信息汇总、纪律审查、责任追究的工作职责。

 

四是强化了监督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办法》对干部监督的方式方法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线索处置、纪律审查、谈话函询、约谈提醒、开展巡察、抽查个人报告事项、廉政情况回复、回应舆论监督等八种监督方式。建立反映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报告备案、规范处置的工作制度;对纪律审查的重点内容、谈话函询的前提条件、约谈提醒的具体做法等作出了规定;提出了一些探索性的工作方式,如责任追究、开展巡察等。

 

五是体现了监督工作的政策把握。《办法》对开展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提出了落实“四种形态”,标本兼治、注重预防,开展警示教育等六个方面的工作要求,力求使严管实效在管理预防上得以深化,充分发挥治本的功效。特别是针对纪检监察干部担负执纪监督任务,容易得罪人而招致报复、诬告等情况,提出要履行好保护职责,努力为纪检监察干部执纪监督创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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