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发〔2021〕50 号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防止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 规范全校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确保重大事项公开、公正集体决策,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干部选拔任用、人员招聘招录、招生录取、职称评审、工程建设、招标采购、资金拨付、执纪执法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明确岗位职责和权力边界,严格按照规定办事,正确行使权力,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应由下级决定或决策的重大事项,不得违反规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或决策打探消息、说情、打招呼。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必须予以记录:
(一)领导干部非因履行职责需要,干预有关工作,对应由下级或专门机构自主做出决定的重大事项,违规直接代替其作出决定或者要求下级按照其意图作出决定的;
(二)在重大事项实施中,为他人请托、打招呼、说情的,或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与重大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请托、说情的;
(三)在重大事项实施中,要求或安排重大事项承办方工作人员与重大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会面的;
(四)打听了解重大事项中涉及保密内容的;
(五)违规索取重大事项中保密资料的;
(六)其他影响重大事项依规依纪依法实施的行为。
第六条 重大事项承办方相关负责人在主持承办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及工作流程,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应当如实做好记录,及时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
第七条 记录要采取书面形式,填写《安康学院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表》,记录中应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事由、领导干部违规插手过问的具体情况、处理结果,并注意保留相关的书面、录音录像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做到有据可查。
第八条 记录内容作为重大事项工作档案资料的一部分,列入档案管理,须妥善保管。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随时接受有关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的报告,对重大事项承办人报告及记录中反映领导干部违规插手重大事项的问题线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经查属实的,记入个人廉政档案。情节轻微不构成违纪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第十条 重大事项承办人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插手过问重大事项的,一经发现,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实施问责。
第十一条 记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各二级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每年对各二级单位记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重大事项进行跟踪督查,强化对领导干部规范用权的有效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