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线索综合分析研判会议制度


校纪发〔2021〕16 号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有关要求,加强新形势下纪律审查工作,确保问题线索处置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执纪审查质量,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问题线索是指经初步筛选和甄别后,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应该由学校纪委受理的信访材料。

第三条 学校纪委发现或受理问题线索后,由线索管理员向纪委综合室负责人报告,综合室负责人视情况提请纪委负责人 召开问题线索综合分析研判会议。

第四条 问题线索综合分析研判会议参会人员不少于3人,一般由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委综合室、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及相关承办人员组成,根据需要也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参会人员对受理的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集体研判,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和予以了结4类方式确定处置方式和承办人员。

第五条 承办人员要严格按照问题线索综合分析研判会议要求开展处置工作,处置方案、过程、结果等情况应及时向学校纪委负责人汇报,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六条 学校纪委每学期召开一次问题线索综合分析研判专题会议,参会人员为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体工作人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一段时间以来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梳理和研讨,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防微杜渐,加强风险防控;对信访举报查办工作进行自查小结,交流沟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办案质量。会议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第七条 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准私自扩大问题线索综合分析研判事项知悉范围,对违反规定的,将依规依纪 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纪委综合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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