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学院党风廉政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校纪发〔202112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拓宽监督渠道,丰富监督体系,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内外群众的监 督作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由学校纪委聘任,在学校党委、纪委领导下,依据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等,主要对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和监察对象在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开展监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公道正派,严于律己,廉洁从教,在师生中口碑好、认可度高。

(三)密切联系群众,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及时反映师生的合理诉求和呼声。

(四)原则性强,直言善谏,敢于向不良倾向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五)热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了解和熟悉学校情况,熟悉学校各项制度规定和政策,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条 监督员的聘任

(一)监督员由教职工和学生组成。教职工监督员以一线教职工为主,学生监督员由在校学生担任。

(二)监督员政治面貌不限,由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等组成,且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应占一定比例。

(三)监督员原则上由各二级党组织、党委统战部进行推荐,经学校纪委研究决定聘任,并予以公布。

(四)监督员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聘。监督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时,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纪委研究,可提前解除聘任。

第五条 监督员的职责

(一)主动学习并积极向师生宣传上级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最新精神以及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

(二)监督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情况。了解并反映学校各级党组织、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精神以及学校党委决定的情况。

(三)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向党委、纪委反映党内外群众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馈党委、纪委对群众关心问题的处理情况,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四)监督党员、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情况。对党员、干部 的违纪、违法行为实事求是向党委、纪委反映。

(五)监督师德师风建设、教师日常教育教学行为、教师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廉洁从教的情况。

(六)反映群众对党委、纪委自身建设和执纪情况的意见和要求,对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七)完成学校纪委委托办理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学校要按照有关制度的要求,加强对监督员的管理,确保监督员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学习制度。学校纪委每年至少组织监督员学习有关文件、交流思想、政策研讨等一次。

(二)通报制度。学校纪委不定期向监督员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三)反馈制度。对监督员所反映的问题,纪委纪检监察室负责将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解决落实的情况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七条 保障监督员正当权益,对于阻挠履行监督职责或打击报复的,依规依纪从严查处。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要积极支持监督员的工作,为他们创造和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邀请他们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要认真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反映和建议,对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切实采取措施妥善处理;要注意保护监督员的工作积极 性和权利,为他们排忧解难。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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