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发【2020】124号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和实践,深化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央相关文件精神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中央纪委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2.工作原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法;坚持反腐惩恶,保持惩治高压态势。
3.目标要求。严格落实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管责任,抓住关键少数,覆盖全体党员,实现教育大多数、惩处极少数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四种形态”运用方式
(一)加强日常监管,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1.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学校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纪律教育,带头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抓好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中心组学习、民主评议党员、党性分析等规定的执行。党员干部之间要通过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方式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相互“咬耳扯袖”,不断提高解决自身矛盾和实现自我纠错的能力。
2.经常谈心交心。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日常谈心谈话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学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要与校级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进行一次谈心活动,要定期与二级党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谈心谈话。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联系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谈心活动。纪委书记每年应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二级党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谈心谈话。二级党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干部职工要经常开展谈心谈话。谈心谈话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关键点和着力点,按照责任传导、教育提醒、告诫整改、鼓励鞭策等要求,围绕思想、纪律、作风、履职等方面进行。
3.认真进行任前谈话。对新任职和交流使用的处级干部,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和纪委书记进行任前谈话;新任科级干部由学校纪委、组织部或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任前谈话。谈话要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指出新任职人员存在的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4.针对廉政风险开展约谈。学校党委、纪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存在的廉政风险、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健全相关制度规定,完善内部防控措施,并随时检查落实情况。
5.加强询问提醒。对有群众议论、违反党规党纪的苗头性问题和小节性问题的,及时询问提醒。有落实主体责任方面问题反映的,由学校党委或纪委的主要负责人询问提醒。对苗头性问题和小节性问题或有举报、虽线索笼统但不能排除违纪可能的党员干部,由纪委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询问提醒。
6.扩大函询覆盖面。针对有群众反映,但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有必要以这种方式提醒、提示党员干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学校党委、纪委可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让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说明材料要由所在党组织书记签字背书。对二级党组织书记、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函询的,说明材料由分管校领导签字背书。对二级党组织书记、单位主要负责人函询予以了结的,党委书记或分管校领导还要对被函询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学校党委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核实情况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对经核查不如实说明问题的要严肃处理。
(二)坚持动辄则咎,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
1.进行诫勉谈话。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或在初核基础上进行诫勉谈话。对二级党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视具体情况,分别由党委书记或分管、联系的校领导、纪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组织人事部门和纪委派人参加。对其他党员干部,由所在二级党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学校纪委、组织部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诫勉谈话,同时要求被谈话个人写出情况说明或作出检查,经所在党组织书记签字背书后,报纪委或组织部。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2.给予轻处分。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对于指向性明显的问题和线索,学校党委、纪委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核查。对于轻微违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于主动交待、检举立功、挽回损失的党员干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实现向第一种形态的转变。
3.进行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等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员干部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学校党委提出组织调整建议。
(三)坚决防止破法,让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1.给予重处分。以查处违纪问题为重点,提高审查时效,做到快查快结。对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2.进行重大职务调整。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党员,可同时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1.突出惩处重点。围绕“六大纪律”,切实把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处于重要岗位并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等作为纪律审查重点,提高审查时效,做到严肃深究,一查到底,防止由违纪走向违法。要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地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
2.做好纪法衔接。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相应条款给予纪律处分。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五)宽严相济,注重教育感化
1.在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要做到宽严相济,注重教育感化,通过纪律审查、思想教育让犯有严重错误的同志认识错误,主动改正。通过严明纪律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2.对于问题介于相邻两种形态之间的,力求通过本人的觉悟和组织的帮助,使其彻底整改,重建忠诚,从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
3.受到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所在基层党组织要及时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为状况,经常开展谈心交心,帮助改正错误,提高认识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三、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1.落实主体责任。学校各级党组织、各单位及领导班子要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和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方法。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2.履行监督责任。学校纪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聚焦“六大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从严从快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发生在师生身边的违规违纪问题。
3.强化考核问责。各二级党组织每年向学校党委报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学校将运用情况纳入各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学校党委将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力、执行失之于宽松软的,严肃追责,并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
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对安康学院全体党员的监督。对非党员干部的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