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纪发【2020】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处级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客观、真实、全面、准确地记载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和廉洁自律情况,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档案是指在履行管理、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形成的客观反映处级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三条 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是学校在职处级干部。
第四条 廉政档案内容
(一)干部任免审批表;(组织部提供)
(二)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组织部提供)
(三)巡视巡察、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包括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党政纪处分等材料;(纪委提供)
(四)因履职不力被问责情况;(组织部、人事处、纪委提供)
(五)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纪委提供)
(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报告;(组织部提供)
(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项报告材料;(纪委提供)
(八)述责述廉报告、民主生活会发言等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本人及有关部门提供)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
(一)学校纪委综合室负责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安排专人管理,具体负责收集录入、补充完善、整理保管、提供查询等日常工作。
(二)廉政档案材料的归档,分为定期集中归档和平时不定期归档两种形式。建立健全廉政档案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一人一档、活页管理。
(三)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内容要及时进行更新。处级干部基本情况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根据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更新;其他项目由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及时更新。对新增建档对象,要及时建立和完善档案。
(四)建立纸质廉政档案的同时,应当重点建立相应内容、符合保密要求的电子档案,要配备扫描设备,及时将有关线索处置过程资料录入廉政档案,以便保存、调取、查询。
(五)建档对象的廉政档案统一编码。处级干部在学校范围内职务晋升和工作变动,廉政档案编码不变。
(六)处级干部因调出、辞职、退休等原因退出管理范围三年后,其廉政档案报校纪委主要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干部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并认真履行档案管理人员职责、保密守则和档案查阅制度等,保证档案归档及时准确,管理使用规范安全。
第七条 廉政档案的运用
(一)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相关材料;
(二)为干部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相关材料;
(三)为进行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相关材料;
(四)为进行责任追究、案件查处提供相关材料;
(五)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提供相关材料;
(六)为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提供相关材料。
(七)其他需要使用的情形。
第八条 廉政档案的查阅
(一)需查阅廉政档案的,应履行查阅手续,并经纪委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查阅。
(二)严禁涂改、增删、损坏廉政档案,不得泄露档案内容。未经同意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
第九条 在廉政档案建立、管理和使用过程中,有隐瞒不报、漏报、失密、泄密、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