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狠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不正之风,切实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陕办发〔2014〕26号)和安康市纪委《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安纪发〔2014〕25号)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享受处级以上待遇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校领导遵照《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精神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指领导干部操办的本人、直系亲属的婚丧喜庆事宜。
第四条 实行家庭婚丧事宜事前事后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操办家庭婚庆事宜的,婚礼举办前7个工作日向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组织部书面申报(见附件1),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丧事在第一时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口头或电话报告。申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等,并作出廉政承诺。婚丧事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纪委监察处和组织部书面报告实际操办情况(见附件2);报告内容包括参加人数、使用车辆、活动规模、花费和收受礼金礼品等。
第五条 领导干部操办家庭婚丧喜庆事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廉洁纪律有关规定,自觉坚持简约节约,率先弘扬文明新风。操办婚丧事宜应严格控制规模,婚庆宴席总数应控制在15桌以内,丧事宴席总数应控制在20桌以内,宴请参加人员限于本人亲属范围之内。
(二)严禁家庭婚丧事宜大操大办,不得集中大规模举办,不得通过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形式分批次、多地点办理。
(三)严禁利用家庭婚丧事宜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使用公共资源、占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四)严禁利用家庭婚丧事宜和庆生祝寿、乔迁新居、子女升学、入伍就业、给孩子做满月等其他喜庆事宜借机敛财,不得收受本单位或个人行使职权有关单位、亲属以外其他人员的礼金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
(五)严禁利用家庭婚丧事宜和上述其他喜庆事宜趁机邀聚,不得以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等方式,邀请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和服务对象,以及与个人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
(六)严禁借本人及家属子女就医住院、学习培训、出国出境、留学、探亲等事宜收送钱物。
第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要管好自己和家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消除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
第七条 各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要求,把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喜庆行为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内容。学校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婚丧喜庆行为作为干部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管理教育。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喜庆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校领导班子成员对所联系、分管的二级学院和部门负有领导责任;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和各部门主要责任人是规范本单位教职工家庭婚丧喜庆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及时提醒、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形式,加强管理教育,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纪委、监察处应当调查核实:
(一)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二)不如实申报的;
(三)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在校内或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收到群众实名举报或媒体特别关注的;
(五)上级部门要求核实、调查的。
第九条 对不按规定报告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违反规定大操大办、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有关分管领导、部门领导的主体责任,所在单位、部门该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第十条 本规定由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其他教职工应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总支或行政部门参照此办法进行管理(申报表、报告表参照附件3、4)。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下载请在本网“下载专区”-“表格下载”):
1.安康学院教职工家庭婚庆事宜申报表(处级以上干部)
2.安康学院教职工家庭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处级以上干部)
3.安康学院教职工家庭婚庆事宜申报表(非处级以上干部)
4.安康学院教职工家庭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非处级以上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