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发〔2015〕51号, 2015年10月12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按照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陕西省实施办法的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安康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校纪委针对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中,由校纪委书记与党员干部进行单独或集体面对面以谈话方式进行警示提醒或诫勉纠正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主要是指全校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到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
第四条 约谈坚持实事求是、关口前移、抓早抓小、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实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总要求。
第二章 约谈的内容及类型
第五条 约谈内容。
存在以下情形的,可实施约谈。
(一)对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明确要求履行不力、执行不严的;
(二)对校党委、校行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的;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以致分管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得到有效治理,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较多的;
(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所属单位党员干部在作风、效能、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六)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
(七)对本单位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或者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掩盖、袒护,或者对上级批示案件故意推诿、查办不力的;
(八)新提拔或新当选的领导干部;
(九)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类型。
(一)调查性约谈。根据工作需要,调查了解约谈对象履行“一岗双责”及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个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群众反映问题情况;其他需要通过约谈调查了解的问题和情况。
(二)提示性约谈。对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履职要求的告诫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提示,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三)警示性约谈。对在思想、工作、生活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批评教育,进行提醒警示,帮助他们深刻认识存在问题,促其自查自纠。
第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和校党委要求开展的约谈,直接启动约谈。
第三章 约谈的基本形式
第八条 约谈以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个别谈话为主的形式进行。
涉及党员干部个人的问题,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
涉及个别单位的问题,采取与领导班子集体谈话与领导干部个别谈话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涉及同批次新提拔或新当选的领导干部,采取集体谈话形式进行。
第九条 约谈既可采取一事一谈,也可采取多事一谈的形式进行。
第四章 约谈的程序
第十条 约谈一般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
(一)前期准备。
1.制定方案。约谈由校纪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纪委办”)负责组织实施,制定约谈工作方案,明确约谈的对象、内容、形式和要求等。约谈方案由校纪委书记负责审定,并报校党委书记审批。
2.发出通知。校党委书记同意后,纪委办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内容、时间和地点等。
(二)实施约谈。
校纪委书记与约谈对象进行谈话。谈话过程中,由纪委办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参加约谈,负责做好谈话记录等工作。谈话完成,约谈对象对谈话记录签字认可。
(三)后续工作。
1.整理记录。约谈结束后,参加约谈的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将谈话记录进行整理,呈报校纪委书记审阅和签字后,由纪委办负责存档,有关材料将计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2.约谈结果处理。
对被谈话单位班子或领导干部个人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形成书面材料如实反映,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向校党委、校行政报告。
对被谈话单位班子或领导干部个人需要做出说明或整改的问题,被谈话单位班子或领导干部个人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纪委办公室。
对约谈中发现的问题,校纪委书记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书记同意后由纪委办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可由校纪委书记根据约谈事项的缓急程度,另行确定约谈的程序和步骤。
第五章 约谈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是纪委书记约谈党员干部工作的责任主体,学校纪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纪委书记可委托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约谈党员干部。
第十四条 校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应积极配合校纪委书记约谈本单位党员干部,引导党员干部主动向校纪委汇报思想和工作,提供真实情况,保证约谈工作正常开展。
约谈对象应以对党、对事业、对个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真实、准确地表达思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第六章 约谈的纪律和要求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凡参加约谈的人员,对约谈涉及的保密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如发现泄密问题,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校纪委书记、约谈对象和相关单位要做好约谈相关工作,提高约谈的针对性、实效性。纪委办应对约谈结果进行跟踪督办,保证约谈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七条 纪委办每年十二月中旬将本年度约谈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校纪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后向校党委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康学院纪委谈话工作制度(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