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学院纪委工作暂行规定

(安康学院发[2008]29号,2008年10月2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推动学院党的建设,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中心任务,确保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服务于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保障和促进学院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执行党章和党的各项规定,严格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方针,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负责学院党的纪检工作,是党在学院的党内执纪、监督的专门机构,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能。 


    第四条  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学院中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  学院纪委受院党委和省委教育纪工委的双重领导。
 
    第六条  学院党委要加强对纪委工作的领导,定期讨论研究纪律检查工作。院纪委要主动接受院党委的领导,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对党委及所属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
 
    第七条  学院纪律检查工作要坚持党性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
 
第二章  纪检机构和干部配备
 
    第八条  学院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与学院党委同时选举产生,向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党委相同。纪委换届时,纪委候选人应在征求省委教育纪工委的意见后,报省委教育工委审批。当选的纪委选举纪委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并由院党委通过,报省委教育工委审批。
 
    第九条  纪委书记应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并以主要精力从事纪检工作。纪委副书记是学院党委部(处)长一级的干部,协助纪委书记开展工作。纪委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的任免、调动,必须征得省委教育纪工委的同意。学院纪委其他干部的任免、调动,应征得学院纪委的同意。
 
    第十条  学院党的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由总支的组织委员和支部书记担任。
 
    第十一条 学院纪委应设立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学院纪委工作机构的正副职分别由相当于学院党委部门正副职级干部担任。学院纪委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正副处级、正副科级纪检员,正副处级、正副科级纪检员均为实职,享受同级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  纪检干部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党和人民,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规章制度。
 (二)坚持党性原则,组织观念强,服从指挥,秉公执纪,清正廉洁,艰苦朴素,刚直不阿,不徇私情,保守秘密,勇于同不正之风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三)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严谨细致,机智果断,紧紧依靠干部群众和各级组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分析和处理问题。
 (四)热爱纪检工作,熟悉党务工作和高等教育情况,勤于学习钻研,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和法律、经济、管理、科技知识,文化程度一般在本科以上,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要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调配优秀干部从事纪检工作。健全轮岗交流制度,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任职应不超过两届,其他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交流、轮岗。
 
    第十四条  对于拟提拔任用的中青年干部,可安排在纪检工作岗位上工作一段时间,让他们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经受锻炼,增强党性和纪律观念,更好地成长起来。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应根据院纪委的编制,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配备优秀干部充实和加强纪检部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不断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提高。
 
    学院纪委要按照中央关于“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标准,对纪检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和纪委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纪检干部,应予表彰、奖励;对违反纪律的纪检干部,要严肃处理;对不适宜做纪检工作的要及时调整。支持和保护纪检干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学院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院党组织和党员,重点是监督学院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向学院党委、省委教育工委报告。
    (二)协助学院党委加强本院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对本院党风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学院党委提出建议,制定和督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他反腐倡廉制度,纠正各种损害党和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协调和监督院务公开,推进依法治院和民主管理。
    (三)参加党员领导干部的评议考核和拟提任领导干部的考察,负责廉政鉴定工作。
    (四)受理本院党组织、党员、群众在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建议;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本院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涉案党员的处分;保障党员的权利。
    (五)协助学院党委抓好本院纪检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检查指导学院各党总支、党支部的纪检工作。
    (六)完成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交办的有关党风党纪工作事项。
 
    第十八条  学院党总支、党支部的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和权限是:
 
    (一)对党员和党总支、党支部成员在党风党纪方面实行监督;
    (二)协助学院纪委和党总支、党支部检查处理或复查同级党组织内党员违犯纪律的案件,协助同级党组织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三)在党总支、党支部领导下对党员进行党纪、党风教育,督促落实党风建设的有关规定,了解并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学院纪委反映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遵纪守法及党风方面的情况,提请同级党组织讨论研究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党纪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四)受理所属党组织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并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学院纪委反映;
    (五)参加同级党组织和行政方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接受纪检工作业务培训;
    (六)完成学院纪委和同级党组织交办的党风党纪工作事项。
 
     第十九条  学院纪委具有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赋予的党内监督权,监督的对象是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监督的重点是学院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监督的重心是对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纪委书记参加党委书记办公会、碰头会或例会,根据需要参加院长办公会。纪委副书记列席党委有关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学院党委会。副书记兼任监察处长的,按照监察工作有关规定列席有关院务会议或院长办公会。纪检部门办案人员享受不低于中央规定标准的办案补贴。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担任所属部门、院系正副职的党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由学院纪委讨论通过,报学院党委批准;给予其他处分的,由学院纪委决定,报学院党委备案。学院纪委如果对学院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请求上级纪委予以复查。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纪律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
 
    (一)学院纪委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需要做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二)学院纪委全体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主要议题是:
    1.传达学习上级纪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2.研究决定重大工作部署,讨论通过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通报和向上级请示的事项及其它文件。
    3.讨论案件的立案、处理和申诉案件的复查、复核决定。
    4.按照党员处分权限规定,讨论对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并作出决定。
    5.研究决定向党委提出的关于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的有关建议。
    6.研究决定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和学院党委交办的事项。
    7.研究决定其它需要提交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学院纪委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1.委员有权向书记提出会议议题建议。
    2.会议议题由书记和副书记商量决定,一般在会前向各委员通报。
    3.必须有五分之四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全体会议;形成决定、决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
    4.全体委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全体会议作出的决定,积极完成全体会议分配的工作任务。
    5.书记要定期向全体会议通报全体会议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
 
    (四)学院纪委全体会议纪律:
    1.各委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书记请假,并对会议要讨论决定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问题坚持少数服从多数。意见分歧时,除紧急事项外,需决定的事项交下一次会议再议。
    3.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各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提交委员会议复议;在全体委员会未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违反原决定的行为。
    4.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的内容,除会议决定通报外,其它一律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委员会建立民主生活会制度。纪委书记参加学院领导班子和学院纪委双重民主生活会,纪委委员参加所在党组织和学院纪委双重民主生活会。委员会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书记主持,全体委员参加。
    (二)委员会民主生活会的内容是,针对党内外师生员工对纪委工作和委员的意见建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改进措施,加强自身建设。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保密制度
 
    全体委员必须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法》及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严格保守纪 委会的秘密。
    (一)做好日常保密工作:
    1.严格遵守纪委会全体会议的保密纪律,严守会议秘密。
    2.自已经办的事项不向他人泄密。
    3.委员会内部事项不向委员会外泄露。
    4.委员撰写的有关纪委工作的通讯报道稿件和其它体裁的文章经书记审查同意后向外投送或印发。
    (二)严格执行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材料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事项绝对不记;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6.不在私人通信、通话中涉及秘密事项;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事项;
    8.不在家里存放秘密文件或材料,不在家里阅读文件。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纪律与监督
 
    (一)纪委委员要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基本路线和总方针、总政策、总目标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上,与中央保持一致。
   (二)纪委委员要坚持集体领导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工作上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充,互相配合。平时多沟通,多谈心,有意见当面提出,不背后议论,不搞“内耗”。
    (三)纪委委员要模范执行和遵守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 自律的各项规定,遵纪守法,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珍惜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维护党的形象,自觉树立纪检干部的良好形象。
    (四)纪委委员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凡个人及家庭重大事项,所参与的重要工作,应及时书面向委员会报告。
    (五)委员会负责对纪委委员的组织监督,纪委委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安康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上级纪委颁发新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纪委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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