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学院建设工程程序化管理及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安康学院字[2006]50号,2006年12月26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的管理,保证学校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陕西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关于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利用学校资金及校内各单位自筹资金开支的新建工程、扩建工程、装修工程、维修工程、绿化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立项与审批

 

第四条 凡拟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除紧急抢修工程外,都必须事先立项并获批准。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立项,由学校工程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报告必须包括工程项目建设目的、用途、投资计划、资金来源及建设后收益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内容。

 

第六条 立项报告的受理与审批

 

(一)修缮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由后勤管理处受理,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校党委讨论决定。

 

(二)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由基建处受理,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下的项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党委讨论。需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及时上报。

 

(三)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和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请教代会审议后由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准擅自在校内建房,不得擅自改建、扩建公用房。立项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准施工,违者应令停工。

 

第三章 设计、报建与招标

 

第八条 工程项目立项被批准后,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作出项目设计。项目设计应结合立项报告的有关内容和实际用途进行,所有工程项目都应该按照节俭、实用的原则进行,不得搞超标准设计。项目设计报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工程项目确定后,需向省、市、区有关部门报建的,由学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工程项目报建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预算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遵照《陕西省高等院校基建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具体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学校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活动开始前3天,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向监察处报送招标文件,招标结束5日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将招标结果(主要应说明招标过程及结果,并有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签名)书面送监察处备案。实行议标的工程项目,议标前3天应向监察处报送有关材料,议标须有监察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招标与标底制作必须分离,标底编制过程在监察处监督下实行全封闭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在工程项目招(议)标过程中,学校基建、后勤、计财、监察、审计部门及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人员与投标人或承建单位有直接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人不得在工程项目招(议)标过程中向投标人或承包单位泄漏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和其它应当保密的资料及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定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指定的投标人或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确定后,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除载明常规性内容条款外,并须载明工程质量等级或要求、保修期、保修费用及“将工程决算款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交付使用半年或一年后再付”的条款和“工程预决算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并以审计结果为准”、“决算审计审减额超过5%,超过部分审计费由施工方承担;审减额超过10%,全部审计费由施工方承担”等有关事项。合同签字前须经监察、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能生效。合同书分送学校监察处、审计处、计财处。

 

第四章 施工管理、变更、签证与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防止因施工造成对地下管线的损坏。

 

第十五条 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正常上课时间不得在教学区进行噪声和振动危害较严重的施工。

 

第十六条 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对施工质量具体负责。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聘请监理或指派专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对工程进行现场监督。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代表学校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和强制性标准,重要设备、购配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没有按规定进行实验、检验和复试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需要分部、分项验收和隐蔽工程,未进行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八条 对工程项目中按市场价采购的数额较大的材料,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事先应指派专人(2人以上)进行材料质量及市场价格调查,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报告须由调查人、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公章,在工程竣工后进行决算审计时同其它资料一起报审。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中的变更凡涉及主体结构和大的使用功能调整的,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其它需要变更的事项,由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征求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出具变更通知单。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过程的签证,必须由监理单位、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共同签署意见。没有实施工程监理的项目由学校建设管理部门和主管校领导签字。

 

工程变更和签证增加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建设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50万元以上的提交校党委研究。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建设工程的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拨付。计财处根据学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的借款单,分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的拨付额不能超过形象进度的75%,工程竣工前拨付工程款不能超过工程总造价的85%,剩余工程款待工程决算审计结束、扣除质量保证金后结算。

 

第五章 验收与决算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依据国家竣工验收的规定,向学校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完成建设工程计划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④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意见的质量合格文件;

 

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设管理部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十日内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审查合格后,组织竣工验收。小型改建、装修、维修 、绿化和基础设施工程,由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印制验收报告单,组成由学校主管校领导、监察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项目使用或管理单位、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等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的验收小组,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楼房类和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检部门进行验收;省上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按《陕西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工程,验收人须在工程项目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工程项目验收报告上必须有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的说明及本人签名。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要追究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和工程项目验收人员的责任。

 

凡验收不合格的地方,由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返工整改,重新验收直至合格。重大质量事故问题,由学校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决算审计,并以审计报告的结论为准进行决算。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学校审计处审计;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报省教育纪工委审计。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项目验收报告向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正规的工程项目决算书,由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向审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供作决算使用:

 

(一)施工单位的工程决算书;

 

(二)学校主管领导签字的变更报告;

 

(三)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审计部门作出《××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报告》,对工程决算进行最后认定,同时必须注明所审核的工程项目决算书中工程量是否真实、决算是否合理,还要分析投资节约或超支的原因。

 

《决算审计报告》需送校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监察处、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计财处。计财处以主管副校长审批签字的《决算审计报告》为依据,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同施工单位结算。

 

第六章 执法监察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监察处、审计处对投资1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执法监察。重点是通过对工程的立项、审批、报建、预算、招标议标、标底编制、施工管理、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决算等各个重要环节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工程建设中违法违纪和损害国家、学校利益行为的发生,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凡回避监督的,视为建设工程中的不正之风,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在本校范围内所发生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有管理权的主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理外,还应视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部门及基建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中,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或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是党员的,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同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工程项目未按规定立项或者立项未获批准擅自开工的;基层单位擅自在校内建房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工程规模、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变更建设工程用途的。

 

(三)违反规定,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等事项发包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或个人的,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不负责导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等事项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要求、唆使或者串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督的;采购、强令使用不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配件和设备的;强行指定建设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的。

 

(五)违反规定,对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不进行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搞串标、假招标、肢解工程发包等不正当活动的;招(议)标事先不向有关部门报告,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议)标活动、事后不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六)违反规定,在工程招(议)标过程中应回避而不回避给工程招(议)标工作或学校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议)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

 

(七)违反规定,限制、排斥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对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程序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不报告的;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

 

(八)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将已中标项目自行作废、变更另行发包的。

 

(九)以各种名义、形式干预正常的建设工程活动和正当的招(议)标活动的;授意选择、指定工程项目的承包、代理、监理等单位的;为亲友承包工程项目或者生产、供应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

 

(十)接到关于工程项目承包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监理业务的报告而不制止、不纠正的;与承包单位串通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十一)违反工程项目造价管理规定,擅自减少或者截留、挤占、克扣、挪用工程项目款项,降低工程项目质量的;随意加大工程项目造价、超标准、超规模、高估冒算、挥霍浪费以及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

 

(十二)按规定应当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程项目而不实施监督管理的;不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实施监督管理,降低质量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对有关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不报告的。

 

(十三)不按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经验收不合格,而出具合格意见或擅自使用、交付使用的;对实际发生工程量应当核减而不核减的。

 

(十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人员具有贪污、受贿、挪用和违反财经纪律,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接受礼品不交公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合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进行施工的,除责令停工、追究有关人员法律、纪律责任外,还应责令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或者积极清缴全部违法违纪获得的财物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经办人员依法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批评教育改正后,可以不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对建设工程活动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故意违法违纪的;

 

(二)利用职权指示、暗示、默许或者强令下属人员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拒不纠正错误或者阻止他人交代、举报、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五)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增大的;

 

(六)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开展校内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督的意见(试行)》(安专纪发[1997]6号)、《关于对校内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程序化管理的暂行规定》(安专纪发[1998]3号)两个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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