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学院关于实行经济活动公开的暂行规定

 

(安康学院字[2006]48号,2006年12月26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加强群众监督和内部管理,全面落实《安康学院关于实行校务公开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系、各部门发生的一切校内外经济活动。

    第三条 实行经济活动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1、学校的预决算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向中层干部公布。

    2、学校的公务接待支出每年向纪委和教代会报告一次。

    3、各系、各部门从事校内外各类办班、组织各种社会考试、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出租房屋及设施、学生公寓对外服务、经营性水电代收代缴、车队对外服务、废旧物资处理、教室对外租借使用、各种经营活动等取得的收入及留成部分的分配情况,从学校领取的管理费及分配情况,从学校领取的各类奖金和学生经费、包干经费、收取学生补考费使用情况,下属单位或个人按承包方案上交的承包费及其它各种收入的支出和分配情况,都必须及时、真实地向本系、本部门教职工公布,每年年终必须总结公布一次。


    4、学校、各系、各部门发生的一次价值在5000元以上经济活动,必须事前和事后向学校报告。

    第四条 实行经济活动公开的要求


   1、学校、各系、各部门的重大经济活动,如签定合同、大宗物资采购、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等,必须有纪检部门参与。


   2、各系、各部门的经济活动除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布外,每年向学校写出书面报告。


   3、各系、各部门的经济活动必须坚持集体领导、集体决定、群众监督的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经济不民主行为。


   4、各系、各部门的经济活动,必须做到钱帐分开,财务完整,有据可查。按照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配备兼职财会人员。


   5、各系、各部门在经济活动中,禁止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好处费、实物等,对于无法拒绝而收取的,必须上交纪委,否则,以受贿论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因收取回扣而损害学校、部门利益的,除纪律处分外,还要按损失的数量作等额经济赔偿。


   6、凡面向学生的收费,每年向纪委报告一次收支情况。


   7、禁止公款私存,禁止挪用学校、系(部)、部门的公款。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学校领导赠送钱物,否则,以行贿论处。


    8、学校计财、组织人事、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各系、各部门经济活动及财务进行检查。

    第五条 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原安专纪发(1994)第4号《中共安康师专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加强回扣管理的暂行规定》、安专纪发(1998)第2号《中共安康师专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实行经济活动公开的暂行规定》等两个文件同时废止。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康学院 版权所有 | Copyright 2020 陕ICP备 06001643号  地址:中国 陕西 安康市育才路92号 邮编:7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