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学院关于加强物资设备采购工作监督的规定

(安康学院字[2006]47号,2006年12月26日印发)

 

 

    为规范我校物资采购工作正常有序进行,防止和堵塞漏洞,减少浪费,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特提出下列规定:


    一、学校的一切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二、切实加强对采购交往活动的领导和管理。坚持集体讨论,上下监控,民主决策,归口管理。领导干部个人不得直接参与物资设备采购活动。禁止一个人单独进行采购活动。


    三、建立严格的物资采购审批验收程序。物资设备采购单位必须制定出具体的监督管理办法。各单位采购物品,一律要按有关规定、制度操作,严格审批、采购、验收、入库、财务报销、库房保管、发放等一系列手续。对违犯规定者进行批评教育,对因违犯规定造成损失和浪费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各单位要加强对物资采购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自觉遵守采购规定。在采购中要货比三家,切实保证质量,不得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等行为。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因索取回扣造成损失或购回伪劣商品的,要严肃查处。


    五、采购人员不得参与与本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充当中间人、经纪人,更不得参与家属、子女的经营活动。


    六、实行项目资金报告质询制度。每年年终或专项资金使用阶段结束,必须向主管领导和群众报告,听取相关事项质询。各单位每年度要对采购进行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随时进行检查监督,并定期将检查结果向全校通报。对违犯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在廉政建设中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提倡节约,反对浪费。采购的商品要物尽其效,对那些使用量小,库存周期长的商品,要严格按计划采购,不准长期压库占资,造成浪费。


    八、实行预算制度。零星购买物资5000元以上的必须实行预算,单位领导把关;3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均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实行公开招标,并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


    九、要实行采购人员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三年进行轮换交流。对采购岗位,要选聘素质高、责任心强、有能力的同志担任,逐步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


    十、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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