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发〔2010〕36号
2010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报告有关事项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两项法规。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两项法规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两项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作出部署。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按照《意见》的要求在部分地区和部门开展了贯彻实施两项法规联系点工作,先行先试,为两项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积累经验。其他地区和部门积极做好实施两项法规的准备工作,深入学习宣传、加强教育培训,为两项法规的贯彻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2011年1月,两项法规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为做好两项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充分发挥两项法规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项法规的重要意义
两项法规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反腐倡廉建设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促进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认真贯彻实施两项法规,使报告制度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到实处,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特别是健全党内监督制度,促进《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深入贯彻实施,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学习宣传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报告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抓紧抓好。
二、贯彻实施《报告有关事项规定》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的政治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报告内容。《报告有关事项规定》所列报告事项及报告表是经中央审议通过的。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要求领导干部严格按照《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确定的报告内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为进一步增强《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的可操作性,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已制定《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的填写说明》,对报告事项作了进一步解释和细化,领导干部应当依照填写说明的要求,认真进行填报。
(二)关于报告材料的受理。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受理。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内部要明确分工,确定具体的受理机构。对于由上一级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予以审签,以便于主要负责人了解相关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但对于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应由填报人负责。报告材料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领导干部需将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由其转交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对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不需要单位负责人审签,本人填写后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三)关于报告材料的调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一种自律要求,是建立在领导干部自律基础上的管理措施。在受理过程中,受理部门不需要对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四)关于报告材料的查阅和保管。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的查阅,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批程序,只有符合《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三种情形,并经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组织(人事)部门受理领导干部报告材料的机构,要确定专人保管报告材料,报告材料应当单独存放、妥善保管。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对报告材料进行汇总综合分析,也应确定专人进行。因工作原因知悉领导干部报告事项内容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或者扩散领导干部报告事项的有关内容。
(五)关于报告工作中应注意把握的其他事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规定组织领导干部及时填写报告表,对未按时进行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督促,仍不进行报告的,由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督促。对于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转交的报告材料,要完备转交手续,转交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原则上由专人负责转送。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要熟知法规制度的基本要求,及时答复有关问题和请示;对属于法规的解释问题,要及时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对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两项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指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项法规的重要意义,把报告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总体工作部署,严肃认真,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防止走过场,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合理分工,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完成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等任务。
本意见下发后,各级领导干部要就本人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搞好自查自纠。各级党委(党组)要对自查自纠反映出来的普遍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明确有关政策界限,引导领导干部做好整改落实。
(二)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抓好对两项法规的宣传教育,是贯彻实施好两项法规的重要前提。下一步的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宣传教育工作应当以两项法规的重要意义、适用范围、报告内容、报告程序、纪律责任等为主要内容,使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准确把握两项法规的精神实质,深刻领会两项法规的立法主旨,正确理解两项法规的各项具体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消除思想顾虑,切实增强如实报告的自觉性。要抓紧对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熟悉两项法规的内容,掌握开展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工作流程,以便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
要切实加强舆论引导。鉴于两项法规制度社会关注度高,容易引发热议,要积极稳妥地做好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积极配合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的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对负面舆论的应对工作,回应社会关切,对可能出现的舆论炒作等情况要作出应急预案,视情况应对,妥善处理。
(三)严格把握政策,严肃纪律要求。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情况,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领导干部要就本人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主动纠正。对于能够主动纠正的,凡是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一般不再予以追究;其中情节严重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没有特殊情况,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时报告;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告的,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应当适时补报。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不得擅自就贯彻实施工作公开发表文章或者接受采访。违反宣传纪律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2010年7月12日
附件(见下载专区):
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
2.《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
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的填写说明
4.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
5.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变动情况报告表
6.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查阅办法
7.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请示答复办法
8.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保管办法
9.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受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