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学院处级领导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方案

 

根据《陕西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细则》和《安康学院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实施办法(试行)》院纪发〔2010〕3号)的规定,对本次党委确定的拟任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本次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由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方案如下:

 

一、试题抽取。本次考试试题由市纪委负责从省题库抽题,按照严格规定向我校适时送题。

 

二、考试形式。本次考试在任职公示期内进行,集中组织,考试人员对号入座。实行百分制,开卷考试,80分以上为合格。

 

三、召开考前动员会。由纪委组织拟任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动员会,发放考试学习资料,提出考试要求。

 

四、考试时间和地点。时间定于2013年7月22日下午2时30分—4时30分;本次考试考场设在学校第一会议室。

 

五、组织考试

 

1.成立考试工作委员会。主考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闵小平担任,副主考由党委组织部部长胡波、纪委委员苏汉青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考试事务。办公室设在纪委,苏汉青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纪委、组织部干部组成。

 

2.组织考试。考试开始,宣读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则,发放试题考试。考试进行90分钟和115分钟时,监考人员分别提醒参考人员时间。考试结束现场密封试卷,填写监考工作表并签字,移交主考人组织阅卷。

 

六、阅卷评分。阅卷设立阅卷和复核岗位,实行集体阅卷、流水作业。复核人员逐一复核已阅试卷,确保严肃性。阅卷结束后,填写考试成绩单并签字。

 

七、结果运用

 

1.考试成绩在学校公示栏公示。

 

2.考试成绩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考试成绩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任用,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建议暂缓任用,半年内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不予任用。考试成绩存个人廉政档案。

 

八、考试纪律。对号入座,关闭通讯工具,考试中不允许交头接耳、相互抄袭。参考人员违纪被提出两次警告后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按零分计算。

 

附:考场规则,监考规则

 

                  安康学院纪委  组织部

 

                    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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