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各党支部: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精神,以及省委教育纪工委《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陕教纪发〔2010〕9号)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由学院纪委和组织部共同制定了《安康学院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中共安康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0年11月12日
安康学院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实施办法(试行)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精神,以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市(区)、县(市区)管理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规定(试行)》(陕纪办发〔2009〕5号)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的通知》(陕纪发〔2010〕13号)要求,为了使我院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有序开展,确保任前“考廉”工作的严密、公平、公正,特制定我院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实施办法(试行)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安康学院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组长,组织部部长和学院纪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宣传部长、工会专职副主席、组织部组织员、纪委纪检员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拟任领导干部任前“考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全院拟任领导干部任前“考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对象和内容
㈠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对象:拟提拔为学院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
㈡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内容:
1.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考试范围。
(1)党内廉政法规。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和要求;党内法规中各项纪律要求及纪律处分方面的条例,党内监督方面的条规;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其他履行领导岗位职责应掌握的党纪条规和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2)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涉及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行政纪律及纪律处分、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政府颁布的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其他履行领导岗位职责的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2.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领导干部廉政考试内容,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为主。
三、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时间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一般在任职公示期内进行。
四、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培训
一般采取自学为主的形式。也可根据需要,在考试前,由领导小组组织参加考试人员进行廉政法规知识的集中学习培训。
五、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方式
实行集中组织、单人单座考试。考试一般采取开卷的方式进行,根据需要也可实行闭卷考试。参加考试人员需在120分钟内独立完成试卷。考试成绩按试题的标准答案确定。开卷考试成绩为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闭卷考试成绩为60分(含60分)以上合格。
六、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程序
1.考试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试工作方案。报请省纪委宣传教育室、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和省委教育纪工委,请求指导协调、监督实施。
2.通知应考人员。由组织部门提出具体参加考试人员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考人员按时按要求参加考试。
3.提取试题。按照省纪委宣传教育室、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的“题库的管理和使用规定”相关办法进行,在考试日3天前提出提取试题的申请,考试前半天提取试题,组织人员到省或市纪委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
4.印制试卷。试题提取后,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领导小组安排专人监督印制试卷,试卷印好后现场密封。
5.考试。考试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设立专门考场,按照省纪委宣传教育室、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和省委教育纪工委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考试。保证考试严肃认真、公平和公正。
6.阅卷。考试结束后提取标准答案,一般是当天抽题当天考试当天阅卷,阅卷结束后将考试成绩反馈给省纪委、省委教育纪工委备案。
七、任前廉政法规考试考场规则
1.参考人员需持考试通知入场,对号入座。
2.参考人员须提前10分钟到考场,答题30分钟后方可离开,迟到超过30分钟的取消考试资格。
3.参考人员进入考场一律将通讯工具交监考保存。
4.参考人员接到试卷或答题纸(卡)后应首先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涂)本人姓名和考号。主考宣布考试开始后方可答题。
5.参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6.开卷考试参考人员可以查阅资料,但不得交头接耳、相互抄袭和走动串位。闭卷考试参考人员不得携带、查阅任何资料,不得交头接耳、相互抄袭。
7.参考人员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喧哗。
8.参考人员违纪被提出两次警告后即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按零分记。
八、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监考规则
1.根据考试规定时间,提前30分钟进入试场。
2.进入考场后,仔细检查参考人员证件,防止冒名顶替。
3.考试开始,由主考人宣读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则。监考人员现场检查、拆启密封试题并宣布开考,准时分发试卷。
4.在考场内不得吸烟、谈笑、阅读书报;不准营私舞弊,违犯者按党纪国法及有关规定惩处。
5.严禁监考期间中途离开试场。
6.严禁在监考时与参考人员交谈。
7.考试进行90分钟和115分钟时,监考人员分别提醒参考人员时间。
8.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准时回收全部试卷,并按考号顺序排列。现场密封参考人员姓名和考号,现场装订、密封试卷,填写监考工作表并签字,移交主考人员组织阅卷。
九、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阅卷评分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阅卷评分。
1.阅卷实行集体评阅方式进行。
2.阅卷工作分别设置阅卷岗位和复查复核岗位。
3.阅卷工作实行流水线作业方式。
4.复查复核人员现场逐一复查已阅试卷,确保阅卷严肃性。
5.复查复核人员无误后,启封参考人员姓名和考号,现场登记考分。
6.评阅后的试卷由学院纪委留存。
十、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结果运用
1.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成绩在拟提拔人员任职范围内公示。
2.考试成绩作为任用的重要依据,考试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程序任用;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建议党委暂缓任用,半年内补考一次。
3.缺考补考。本人因公远距离外出、因病住院、因直系亲属重大事故请假者,可以向领导小组申请不参加公示期考试,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任用。可在试用期开始的半年内申请补考。补考成绩不及格者,延长试用期半年,在延长使用期间可以再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再不及格,建议党委停止试用。
4.正常补考。公示期内正常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半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次任前廉政考试时进行。半年内若再无任前廉政考试,则单独安排补考;补考成绩合格的,予以任用;补考仍不合格的,建议党委不予任用。
5.考试成绩记入参考人员个人廉政档案。
十一、本办法由安康学院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