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正确贯彻和顺利实施,中共中央纪委日前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在接受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廉政准则》是去年1月颁布施行的,现在又出台了《实施办法》。一年间相关的规定连续出台,标志了中央对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决心。他认为,《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党内的违法违纪行为如何处理、惩诫,则具有纲领性意义,起到了规范性作用。
毛昭晖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去年发布的《廉政准则》是一种自律性的规定,没有指出触犯了准则中的规定该如何处理。而《实施办法》则提供了解决机制,对如何对待、处理党内违法违纪行为作出了规定。比如,《实施办法》将违反52个“不准”行为的具体处理依据,明确分为了三类:
一是对于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具体规定的违规行为,明确规定应当适用的条款。
二是对于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规定的违规行为,既指明应当适用的相关原则性规定,还明确了对于在中央、中央纪委制定的专项法规中有具体处理依据的,适用有关的专项法规。
三是根据《廉政准则》第十三条关于处理措施的规定,结合其他有关法规的要求,对于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除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外,还明确了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兼职取酬”等行为中涉及的物质利益,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了追缴措施。
一位市纪委书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廉政准则》中涉及的许多问题,此前也有相关规定,但是分散在不同的文件、条例等规范中。《廉政准则》形成了8个方面52项要求,将分散的问题集中起来,既明确也便于执行。而这一次《实施办法》发布之后,对于各地的具体工作来说,贯彻《廉政准则》的操作性就更强了。
黑龙江省依安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丁泉宁对中国共产党新闻网记者说,《实施办法》的出台实施对县级纪委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办法》对《廉政准则》中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解释,如其中“违反规定”中“规定”是指哪些规定,《实施办法》给予了明确的解释。这些概念的明确,为实际当中发生的相似或相近的违纪行为如何界定,划分提供了政策依据。
丁泉宁表示,县级纪委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最重要的是如何执行到位。《实施办法》对违规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条款作出明确规定,对于需要采取组织处理的违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这些规定更具体,更细致,更具有操作性,使地方纪委在执行《廉政准则》中能够更好地把握尺度,按条款量纪。丁泉宁说,尤其是对于哪些边缘性、隐蔽性的违纪行为敢于定性了,消除了原来那些想查办又怕定性不准的顾虑。
(记者 姚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