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光明日报 》( 2012年07月18日 01 版)
本报北京7月17日电(记者姚晓丹)教育部日前公布《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出现论文作假的学生将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位。已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也不能“幸免”。《办法》指出,如果发现作假,该论文评阅人应当重新评阅,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并分别写出评阅意见和审查报告,送交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审议。《办法》还指出,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