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小金库”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人民政府,各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以及《陕西省治理“小金库”工作方案》的要求,我省决定从20096月初至年底,在全省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就做好“小金库”自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 自查范围和对象

 

我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都列入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各部门、单位都要按要求开展 “小金库”自查工作。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 自查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各部门、单位要对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和形成的资产情况以及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自查。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三、时间安排

 

自查工作从20096月上旬-7月上旬结束。 

 

四、 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自查工作。各地“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统一组织本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对自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省直管部门要有治理“小金库”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对部门“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认真组织自查。抓紧制定检查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做到自查工作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面达到100%。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要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各部门、单位对其下属单位进行内部检查,视同单位自查,要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办发〔200918号和中纪发〔20097号文件规定的治理“小金库”各项政策。

 

1、“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2、对自查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中办发〔200918号文件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5、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如实报送自查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撰写自查自纠报告,按填报说明的要求,如实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2)。自查自纠报告及报表要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名确认,并上报各级“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逐级汇总上报本级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由各设区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送本市(包括省管县)的自查自纠情况;各市县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要逐级向上级管理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情况,省级管理部门向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送部门自查自纠情况。报送的自查自纠资料包括自查自纠报告及《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各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报告以及《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要直接上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截止时间为200975日,报送书面资料及电子版各1份。

 

五、联系方式

 

 

安康学院 版权所有 | Copyright 2020 陕ICP备 06001643号  地址:中国 陕西 安康市育才路92号 邮编:7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