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校纪发〔2014〕4号,2014年12月31日印发)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以及省纪委、省高教纪工委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学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举报范围

(一)校内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具体如: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其他违纪行为。

(二)依法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

二、举报材料要求

(一)注明被举报人的姓名、所属部门、职务、级别;

(二)反映的问题类别;

(三)每类违纪事项应写明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纪事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涉及违纪金额等;

(四)附件。如有附证材料(如发票、行程单)、照片,或包含录音、视频等证据材料的光盘、U盘、储存卡,请随举报材料一同上报;

(五)举报人信息。鼓励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必须提供举报人的姓名、所在单位(或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

三、举报方式

(一)信件举报

信件举报邮寄地址: 安康市育才路92号安康学院纪委监察处,邮编:725000;

(二)来访举报

接访地点;安康学院纪委监察处(学校江南校区行政楼304室);

(三)电话举报

举报电话:0915-3261809,3261865;

(四)网络举报

安康学院纪委监察处网站http://jw.aku.edu.cn/,

举报邮箱:jw@aku.edu.cn

四、举报处理流程

(一)前期工作

来信的拆封、装订;网络举报的下载等。

(二)受理登记

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纪录;来电接听和纪录;信访举报件的登记。

(三)分类办理

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进行办理:属于纪检监察部门管辖范围的信访举报,组织实施办理;属于其他单位办理的信访举报,转交其他单位处理,可采取一定方式督促检查。

具体呈批分类办理办法:完成信访登记工作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研判。

1.呈批,研判。分管领导接到送阅信访件,应及时阅批。阅批指示内容视信访件内容确定。

(1)属于一般信访件要求写清办理方式和要求,签署组织调查的意见,并签署批办人的姓名,批办时间; 

(2)属于重要信访件,分管领导应及时阅批并呈送主要校领导阅知,并及时取得明确的指导性指示;

(3)属于纪检监察工作性质的信访件,要通过召开信访案件研判分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信访案件研判分析会议成员,一般由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纪委信访案件主管、纪委廉政档案专管等人组成。视信访案件内容情况,可要求纪委委员或者相关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研判。

2.案件调查。需要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立即成立案件调查工作组,按照要求开展工作。案件调查工作组组成人员,一般由纪委副书记担任组长,纪委信访案件主管、纪委廉政档案专管为成员;重大案件,由纪委书记直接担任组长,成员根据需要安排。

凡是立案调查的案件,案件线索根据要求向党委汇报的同时,应向省高教纪工委汇报。

3.回复反馈

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五、保护实名举报人的要求

(一)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举报(含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实名举报必须提供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以便查证。

(二)纪检监察部门对实名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身份,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或假想举报人。对指使他人打击报复的,或者被他人指使且明知实施的行为是打击报复的被指使人、被指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打击报复论处。

(四)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隐瞒真相、出具伪证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六、案件信息报送

纪检监察部门应明确案件信息员,专门负责案件信息报送工作。按照高教纪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陕高教纪发〔2014〕10号)要求,每月25日之前,将本月案件情况进行统计,上报省高教纪工委。

七、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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