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推动重点工作落实的若干纪律规定

  

安纪发[2011]1

 

   为切实抓好十二五2011年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确保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以下纪律规定。

 

   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进度、效率,对未按要求、计划完成工作任务的,予以责任追究。

 

   县区、部门负责的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及重点项目季度投资进度其中一项指标连续两个季度低于全市平均进度且排名后两位;重点工作推进不力被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责令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说明情况。

   县区、部门负责的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及重点项目季度投资进度其中一项指标连续三个季度低于全市平均进度且排名后两位;重点工作推进不力两次被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县区、部门负责的主要经济指标其中两项以上全年排名末位且给全市发展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责令主要负责人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

 

   二、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各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和办事环节,切实推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一次性收费的工作机制。

 

  实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等工作制度。对不按规定建立和落实上述制度,不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工作目录、流程图及有关办事依据、办事程序等内容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情节轻微的,由当事人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对具体工作人员待岗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严格执行检查报备制、收费登记制、首检纠错免罚制等优化投资环境制度,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对违反有关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或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要钱物、报销应由个人或本单位支付的费用的,予以责任追究。情节轻微的由行政机关、当事人退还款项并当面道歉;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曝光;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党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对因违反法定形式和程序开展行政事务;中省市人民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而继续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的;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等,给国家、集体和行政相对人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予以责任追究。情节轻微的,向上级机关或行政相对人挽回损失、消除影响(道歉、媒体声明等形式);情节较重的,除向上级机关或行政相对人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外,并取消单位及当事人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责任。

 

   五、实行岗位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对因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致使贻误、影响所在岗位工作进度、效率和正常开展,损害行政机关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追究岗位承办人过错责任。情节轻微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实施诫勉谈话,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并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各级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要定期对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工作效率、机关作风、服务质量情况以及主要工作目标、重大项目完成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估,对工作任务落实不力、效能建设工作滞后的单位,由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限期整改;对县区或部门负责人抓效能建设不力,致使本地本部门出现严重效能问题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党政纪处分。

 

   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要健全和完善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渠道,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效能投诉,应当及时受理。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在15日内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及时向上级机关上报处理决定。对无故不受理或不及时处理投诉,拖延推诿,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轻微的,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同时取消其本人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视情给予停职待岗、纪律处分,单位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同时取消其单位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中共安康市纪委            安康市监察局  

 

                                                                  20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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